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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3日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未移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别的需要,需破除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进行地下顶进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该依据不一样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中央商务区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崖州湾科技城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各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发放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第七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三)道路挖掘施工平面图(标明具体挖路位置,注明挖掘尺寸以及围挡尺寸,申请挖掘道路部位范围图片);

  (四)实施工程的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施工地点、时间、绕行情况、进场时间、施工进场路线、工期、路段、车辆以及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联系方式等);

  (六)交通组织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交通现场交通组织疏导平面图纸,明确标志、隔离设施的各类、数量、设置位置,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仅挖掘人行道的,应编制行人疏导组织方案);

  第八条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出现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向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二)紧急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基本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发生情况的具体道路地点、发生情况的时间及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实施工程的方案。须含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有条件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等先进方式。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横断城市主、次干道的必须在夜间施工,因特殊原因夜间完不成的,第二天白天必须回到正常状态交通。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1993年8月16日海南省建设厅、财政税务厅和物价局印发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标准,向所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标准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够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由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一定要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一)在施工现场出示醒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项目名称、建筑设计企业名称、施工公司名称、施工日期及时段、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监管部门等信息,同时还应载入表明因施工造成通行不便请求谅解的相关温馨提示语;

  (五)道路施工应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交通组织工作,需要车辆绕行的,挖掘单位(个人)应当在绕行处设置交通导向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所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对道路挖掘的监督、检查。挖掘工程完工后,应当报请所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对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等情况做验收。

  第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交通设施和园林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受损或毁坏的,挖掘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洗涤、整修、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恢复原状,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依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期间,挖掘单位(个人)因安全保护措施不规范,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城市道路挖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市政府于2016年1月11日印发实施的《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