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用水桶当反光警示标识牌不当!
上月25日8时20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山子九公里大队民警沿辖区217国道履行早查勤务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客车停驶在路旁边,一名男人在车辆右后轮处繁忙,车后大约10米处摆放着一个水桶。而此刻国道上过往车辆川流不息。
民警泊车上前查看。经问询得知,该男人从奎屯市动身前往130团上班,途中轮胎被扎破,所以他将车停在路旁边。在后备箱未曾发现反光三角警示标识牌,该男人拿出车里的水桶摆在路上,充任反光警示标识,随后开端替换轮胎。
民警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呈现毛病后,驾驶人切不能够摆放石头、木材、水桶等物品充任警示标识,由于这样不只起不到警示效果,还会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出行前应查看车辆安全情况,随车携带反光警示标识牌。